臺南市佳里區通興國小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
施行日期:109年08月01日至110年07月31日止
一、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109學年度收托年齡(採學齡制):
(一)大班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。
(二)中班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。
(三)小班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。
三、教保活動起迄日: 第1學期自109年8月31日至110年1月20日止;
四、本園各項收費如下:(無折扣前之收費)
(一)第1學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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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項目 |
期間 |
3歲 (學齡) |
4歲 (學齡) |
5歲 (學齡) |
備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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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費 |
一學期 |
3至5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,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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雜費 |
月/學期 |
100/469 |
100/469 |
100/469 |
第1學期收費月數:4.69個月。 計算如下: 1/21個月(8月份)+4個月(9、10、11、12月份)+13/20個月(1月份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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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費 |
月/學期 |
250/1172 |
250/1172 |
250/117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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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費 |
月/學期 |
160/750 |
160/750 |
160/7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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午餐費 |
月/學期 |
690/3236 |
690/3236 |
690/323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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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心費 |
月/學期 |
750/3517 |
750/3517 |
750/35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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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期收費總額 |
9144 |
9144 |
914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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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長照顧 服務費 |
依本園課後留園實施計畫與實際參與人數而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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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會費 |
一學期 |
1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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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費 |
一學期 |
依當學年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所定收費標準辦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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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外教學費 |
次 |
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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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退費基準:
(一)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1、學費、雜費:
a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b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c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d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2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
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開教保 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
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(二)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。
(三)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六、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者
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七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,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
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八、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(含例假日、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)以上,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等代辦項目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九、本校附設幼兒園就讀費用均由佳里區農會帳戶自動扣繳。保險費、家長會費、雜費、材料費及活動費採學期收費,並於開學當日扣繳;午餐費及點心費採月收費,於每月5日扣繳。並於繳費後,發給繳費收據。